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双方原欠款.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然后,库尔勒知名律师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1997年4月16日19974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批复》的规定,1997年4月16日法律复核19974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还款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库尔勒律师说双方不能协商,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以收取到期款项。
1999年1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签署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第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信用社应当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库尔勒知名律师说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重新确认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库尔勒律师说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虽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还是可以考虑采取这样的措施,总比没有办法。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的目的是拖欠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按一年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规定,2000年12月25日,法律研究2000122号赁合同债务人因拖欠租金而出具的规定“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规定:库尔勒知名律师说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未支付租金而出具的复函“欠款结算单”它只显示了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没有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拖欠结算单的时效期限。